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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传媒中心工作条例

青年传媒中心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具有较强的传播性和普及性,依托新兴的传媒载体进行宣传,有着较强的生命力和发展能力。新媒体管理中心是工学院的窗口。以及时有效、规范准确的理念,发布最新、最全、最真实的新闻,用崭新的形象展示工学风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学院青年传媒中心是一个活泼团结,具有创新精神的团体。本部主要负责学院官方微博管理以及院团学微博体系建设、宣传视频及幻灯片制作以及《铸魂》电子版的制作与发布。是在水利水电工程学院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组织,具有崭新的生命力。

第二条 新媒体管理中心是负责院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及协助各级团组织开展宣传工作。作为工学院学生工作的窗口,本部起着对内宣传院团委动态和对外展示学院风采的职责,同时配合学院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工作,在宣传工作中团结、引导和服务学院学生。

第三条 新媒体管理中心通过发挥应用各种新媒体技术,及时宣传团委内各项活动,做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和创意性.本部对外宣传的主要形式有:线上宣传、《铸魂》电子版。

第四条 工作任务

1、根据院团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每学期的宣传工作计划;努力开创工学院团委宣传工作的新局面。

2、深入学生中间,搞好交流沟通,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课余活动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院改进有关工作。

3、管理和维护学院网站,及时传达学校及学院有关精神和报道学院最新动态。

4、及时编辑学院刊物电子版,做好学院新闻宣传工作。

5、按时完成院团委及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一条 本部门主要负责学院官方微博管理以及院团学微博体系建设、宣传视频及幻灯片制作以及《铸魂》电子版的制作与发布等情况,围绕学校、学院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宣传鼓励工作。

第二条 本部负责院团委,各部门及各班级的微博管理。

第三章 机构组成

第一条 本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分管制。

第二条 主任职责

1、负责和主持部门的全面工作,及时传达院团委的指示,听取各小组的工作汇报,落实部门的日常工作。

2、向院团委汇报最近的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加强部门各成员的思想建设和团队组织建设,组织本部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听取本部门各成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总结,关心各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发挥团干和委员作用,维护部门的集体领导和团结。

4、全面协调部门与团委,学生会各部门的分工合作,组织配合团委学生会的各项活动,与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进行经验交流,抓好部门自身建设工作。

5、全面掌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力求整个部门精益求精,并及时给予总结纠正。

第三条 副主任职责

1、根据部门的工作职责,协助主任工作,及时向主任汇报各成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2、若主任不在时,各副主任执行主任的职责。

3、配合主持部门工作,负责各组成员的工作部署,协调各组成员的工作分配。

4、按时完成主任交办的相关工作。

5、向院团委提交本学期的部门工作计划及总结。

6、负责编辑学院刊物,做好学院新闻宣传工作。

7、积极参加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章 干事管理及违章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在工作中有失误的干事应主动找上一级领导进行自我批评并进行书面检查;

第二条 有严重挂课现象或被院级、校级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者应自动离职,受一次院级、校级处分者予以撤职;

第三条 例会无故旷会一次或迟到两次者进行自我检讨并交检查一份。

第四条 上一级领导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或对其错误批评时态度恶劣的直接予以撤职。

第五章 宣传委员管理及违章违纪处理方法

第一条 各班宣传委员应按时参加每次例会,在例会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如有事不能出席应提前向部门部长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一学期之内不得请假两次以上,第三次按无故缺席处理。

2、在例会时间无故缺席一次给予部门内警告。

3、例会无故缺席两次给予部门内严重警告,并在本学年团学干部星级评定中星级减半。

4、例会无故缺席三次及三次以上者,报纪检部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本学年星级评定资格,并撤销其本班宣传委员职务。

第二条 各班宣传委员必须将各自班级本周内所举行活动的电子版材料(包括活动总结及照片)及时上报部门,逾期未交者由宣传委员承担一切后果,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具体规定如下:

1、无故不交一次者,给予部门内警告。

2、无故不交两次者,报纪检部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3、三次及三次以上不交者,给予一次通报批评,批评记录累计,累计达到三次者,取消本学年星级评定资格,并撤销其本班宣传委员职务。

第三条 如发现或者被检举有损工学院及部门名誉行为者,一律按《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工学院新媒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二条 学生会其它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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